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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綱
- 遠見 20231227
- 環境部 新聞稿 (1) 國內碳權交易草案出爐!環境部公告3交易方法、價格上下限 20231220
- 環境部 新聞稿 (2) 環境部發布「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及「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20231017
2.遠見 20231227
- 臺灣碳權交易所首批國際碳權已在12月22日啟動掛牌交易,吸引台積電、聯電、鴻海、中鋼、長榮海運等27家企業、金控搶購一空,首波共售出8萬8520噸碳權。
- 趨勢一 各行各業盡洪荒之力減碳
- 趨勢二 碳交易將愈來愈盛行
3.4趨勢一 各行各業盡洪荒之力減碳
- 蘋果,不只希望代工伙伴提升綠電使用比例,更對代工伙伴施壓,若減碳成效不符合預期,很有可能面臨掉訂單危機
- 華碩就將旗下高階商務筆電換成低碳材料,把原先每台300 公斤的排碳量,硬是撿到只剩220公斤。
- 銀行承作貸款時,會連結到企業的碳排、碳中和績效,若達到成效,利息就有可能會減碼。
- 勞動基金自2024年5月起,若上市櫃公司沒編永續報告書,則該基金就不會投資。
5.6趨勢二 碳交易將愈來愈盛行
- 碳交易也會愈來愈盛行,主要可分為強制性和自願性市場。
- 強制性市場-美國加州,企業碳排只要超過核配的碳排量,就必須要到市場上進行碳交易。
- 自願性市場-台灣,環境部所發布的碳權管理辦法,為鼓勵事業及各級政府提出自願減量專案並且執行 後,可取得碳權,供事業扣抵碳費,或交易提供給有需要者進行抵換。
環境部 新聞稿 (1)
- 國內碳權交易草案出爐!環境部公告3交易方法、價格上下限
- 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草案
- 明定交易方式分為定價交易、協議交易及拍賣三種
- 預留市場管控機制,不僅碳權不得重複交易或拍賣,且必要時,環境部可指定交易價格上下限。
環境部 新聞稿 (1)
- 當價格出現明顯不合理、賣方也未做相應調整時,至於是否會參考未來碳費費率來判斷合理價、或是參採哪些指標,未來在召開草案研商會時會聽取各界意見。
- 管理辦法總計六大重點,包括適用的交易或拍賣標的、買賣方式、參與對象、交易或拍賣的單位、市場管控機制、交易安全等。
環境部 新聞稿 (1)
- 國內碳權交易將限制參與對象
- 賣方為執行自願減量專案、抵換專案等各項碳權專案的企業
- 買方則僅限受法規要求的企業,如繳交碳費的大戶、須進行環評增量抵換等。
環境部 新聞稿 (1)
- 交易方式規畫三種
- 定價交易-由賣方訂定固定價格,申請上架到碳交所買賣,買方先搶先贏、賣完為止。
- 協議交易-買賣雙方談好價格、合意交易
- 拍賣-由賣方訂定拍賣底價,有意參與的買方可參與競標,價高者得
環境部 新聞稿 (2)
- 達成「2050淨零碳排」目標,碳費徵收為最關鍵措施,自願減量、增量抵換則為兩大重要配套
- 氣候法修法過程中,各界已有共識,對於大排放源徵收碳費,並透過指定目標與自主減量計畫,加大加速其減量
環境部 新聞稿 (2)
- 推動自願減量機制,鼓勵事業及各級政府提出自願減量專案並且執行後,可以取得「減量額度」,也就是外界俗稱「碳權」,供事業扣抵碳費或交易提供給有需要者進行抵換。
-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及「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 為規範申請取得國內減量額度的法規,內容包括如何依法制訂自願減量措施、查驗方式等
- 採「三加五原則」(可量測、可報告及可查驗;具備外加性、保守性、永久性,且應避免發生環境危害及重複計算情形)
- 同時也參採各界意見完成訂定,條文共23條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 申請者應依環境部審定公開的減量方法規劃及執行減量措施,可選擇「移除」類型(如造林、森林碳匯、海洋碳匯等)、「減少或避免排放」類型(如能源效率提升)等多元措施,並分註冊及額度審核兩階段申請,
- 過程中需經過第三方查驗機構確證及查證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 其中,減量技術成熟、計算簡易明確且於我國有執行案例者(如燈具、冰水主機汰換)則簡化為註冊階段免確證,降低申請者負擔
- 若無適用的減量方法也可申請審定新減量方法。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 在溫管法時代已有93案通過抵換專案的申請,循能源效率提升、低碳燃料轉換、含氟氣體破壞去除、綠能、廢棄物再利用、低碳運輸等途,合計減量2437萬噸碳排。
- 已申請再生能源憑證者、應繳納碳費之事業工廠範圍內及已執行超過三年之減少或避免排放類型措施,則不得提出自願減量專案申請,以符合前述三加五原則。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 原本依「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申請抵換專案者,仍可以執行已通過抵換專案計畫,依抵換專案辦法申請審核減量額度,也可於2年內申請轉換為自願減量專案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 處理新開發案溫室氣體排放增量對氣候變遷造成之衝擊,並使全國有一致性作法
- 中央及地方政府對於規模達到應實施環評的科學園區、工業區或高樓建築,在環評審查時,會要求開發單位應進行一定比例之溫室氣體增量抵換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 包括工廠設立且其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園區興建或擴建、火力發電廠、汽電共生廠興建或添加機組工程(但以天然氣為燃料或新設每部機組2.5萬瓩以下者,不在此限)及高樓建築之開發
- 開發行為進行增量抵換必須以每年溫室氣體增量10%的抵換比率連續執行10年,也可以每年抵換超過10%,提早完成抵換。違反相關規定將有裁罰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 增量抵換辦法施行前已審 查通過之開發行為,其溫室氣體增量抵換仍將增量抵換處理原則繼續執行。
- 包括使用溫室氣體減量額度、汰換老舊汽(機)車為電動汽(機)車、汰換空調、照明、漁船集魚燈、老舊農機或增氧設備為高效率設備及執行碳費自主減量計畫超過指定目標之減量效益等皆可為抵換來源
結論
- 碳權也不是申請就可得到,因為它是有價商品。
- 相關會計紀錄規範也應及早建立,包括資產認列價值應隨當下價格或買進價格變化,也要有公允揭露。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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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遠見 20231227